你好,关于进口货物未能提交进口许可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如实申报的情形,《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第二种,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形,《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如果贵司已经如实申报,那理论上应该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不过,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形,即将未提交许可证的纳入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范畴,进而适用《条例》第十五条。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