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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02 12:01:00  浏览:152次
    ┃ 问题描述:
    我司是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的保税料件涉中国的反倾销税,但是我司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交材料,在加工制成品后完成出口,之后再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请问这种情况还征收反倾销税吗,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确定的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企业对象是进口商,而货物对象是反倾销公告中列明的商品名称。您所述保税料件如果在反倾销税征收范围,那么在因故内销时,要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制成品已出口,再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时已不是原保税进口货物,则不在征收范围。有关规定可以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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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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