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稽查结论虽然是海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文书,但其可以作为走私刑事案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稽查结论系公文书证,可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