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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如何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发布时间:2024-04-24 11:26:00     浏览:241次
问题描述:
你好,监管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不将设备退运出境,提前解除监管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应办理进口许可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企业应如何办理?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因此,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取得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后(无需进口证件的除外),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属地查检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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