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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海关委托化验结果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24-06-20 11:57:50     浏览:241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根据出口产品的鉴定报告成分含量申报出口,海关认为申报错误,重新化验,但是化验结果跟我司的鉴定报告不一致,这种情况可以怎么办?如果企业和海关化验结果不一致,可以重新化验吗?还是以海关为准呢?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取样化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的规定,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企业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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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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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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