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涉案熊属于濒危野生动物,且属于CITES附录Ⅰ或附录Ⅱ,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其将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为该熊胆的价值。
至于熊胆的价值如何确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