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税率的适用顺序,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关税法》有明确规定。
《关税法》第十三条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关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