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根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因此,《关税法》实施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适用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