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调整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文件的通知 (署缉发[2004]292号):“在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调整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后,国家关税税率、税种发生的变更,不影响对该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因此,涉嫌走私犯罪的偷逃税款计核不适用案发后变更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