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套代购类型的走私案件中,仅仅向套购人员支付资金,在海南省以外地区接收货物的货主,目前的司法规范和裁判实务中认定的角色和地位都不相同。
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的货主属于购买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22〕192号),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有的司法判例认为作为货主提供资金,作为套购人员实施具体行为,认为二者的过错程度相当,将二者共同认定为主犯。
也有的司法判例中认为该类受组织套代购人员的招揽,仅仅负责接收货物的货主角色,不属于组织策划者等情况认定为从犯。
综合来看,对于该类货主等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再行区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