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无法查明真实成交价格不必然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依照规定,以实际成交以外的其他价格作为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可知,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