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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否要求放行货物?
发布时间:2024-10-22 10:28:11     浏览:438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进口的的一批铝材,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还没有结束,现在我司能否要求放行货物?
兰迪海关部-谢婷婷: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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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1.人物简介谢婷婷,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证号:14403202411475521擅长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法律服务2.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在读东北财经大学 管理学学士3.执业经验自2022年正式执业以来,专注于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事务的全流程风险防控,在走私犯罪辩护及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专业优势。执业期间累计参与办理多起走私刑事案件,擅长通过海关商品归类、计税价格认定、贸易方式分析等专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注重刑事合规与行政调查程序的衔接应对。执业领域覆盖跨境电商、免税商品、技术进出口、加工贸易、边民互市等重点监管行业,针对新型走私手段及海关监管政策变化建立专项研究体系。执业过程中形成"三位一体"服务体系:通过证据链审查精准识别执法漏洞,依托类案大数据分析预判案件走向,结合企业合规整改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变更、稽查程序中的税款争议化解等方面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4.业绩代表(1)某跨境电商转运平台暴雷引发的代购走私案,针对"刷单"与"伪报"的定性争议,通过构建"平台责任切割+主观故意排除"双轨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委托人成功争取不起诉。(2)福建某加工贸易企业包税走私专项辩护,促成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在海南某套代购走私案中,最终争取到缓刑判决。(4)某国际物流企业负责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获证据不足不批捕。(5)协助某企业为境外委托技术开发所涉协助费用的稽查活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减少百万税收损失。(6)某贸易公司因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麦片被海关认定构成低报价格走私,多次与海关交涉,提交法律意见,参与听证,终获撤销行政处罚。(7)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申诉案,在办。(8)某企业因境外采购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办。5.工作语言中文、英文6.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742083043电子邮箱: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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