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总署作出的复验结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贵司对海关复验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