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出口管制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海关有权对拟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作出判断吗?
发布时间:2025-01-23 21:05:56     浏览:160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最近有一批货物被海关扣押,海关认为我们的商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我们没有申请相关许可证件,但是海关有权对此进行判断吗?
兰迪海关部-吴欣潼:

您好,关于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当由商务部进行判断,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商务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4)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兰迪海关部成员
兰迪海关部成员
兰迪海关部成员
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项目审查组成员;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立法后评估项目报告组成员。2023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 联系电话
    13229676473
  • 电子邮箱
    xintong.wu@landinglawyer.com
  • 执业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