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虽然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或者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贵司可以结合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范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