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不作价设备"贸易方式进口了一些设备.现5年监管期限已到.现准备在国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请问是否还要补征一部分税款才能解除监管.具体征收金额是按设备总价值多少比例征收?
答:根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