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及销售挖掘机/叉车的中韩合资企业,我公司从每月定期从韩国进口挖掘机零部件。我公司与韩方的技术协议中规定,韩方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支援,促销品等,我公司从销售净利润中提出一定百分比支付给韩方,向境外支付时在国税与地税缴纳15%的税款。今年年初海关向我公司提出要求对技术许可费计入完税价格征收25%的税款(8%关税,17%增值税),我司与天津海关的意见有分歧,认为不应计入完税价,请问怎么判断应不应该计入?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建议贵司就以上两个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如需进一步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