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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三年追征期限海关还能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吗?
    发布时间:2013-09-11 08:45:25  浏览:1044次
    问:您好,前阵子海关来我司稽查,发现我司在2009年因低报价格少交100多万元税款,海关要追征我司因当年违反规定而少交的税款。请问这近四年前的违反规定行为现在还要被处罚吗?海关要求对我司追征税款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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