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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料件灭失,该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13-11-11 08:42:29  浏览:1381次
    问:您好,我司进口了一批进料加工料件,因仓库不够存储,向海关申请暂时存放在一家有资质的仓储企业。但后来因为发生火灾,这批料件全部被烧毁。现在我司与仓储企业在交税的问题上产生争执,仓储企业觉得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该承担这份责任。请问海关老师,这个责任该怎么分配?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贵司能够证明火灾发生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由保管保税料件的仓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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