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贵司能够证明火灾发生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由保管保税料件的仓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