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问题描述:我公司因为出口税号被海关认为申报不符,要求对近三年的税号进行修改,但是并不涉及少交税款,可是修改后会导致出口退税那边国税局要求返纳已经拿到的退税。由于所谓错误的税号是根据海关有一次的送检确定的,所以不应该算企业的错,由此也不应该改3年的税号,请问海关律师怎么看?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稽查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因纳税义务人错误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但是,法律未明确,不涉及关税和海关代征税的税号,可以在什么期限内修改。鉴于你所述修改,会导致不利于企业的结果,且海关曾经进行过实质性归类,按照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规定不明时应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处理,不予修改税号。
延伸阅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