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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进境物品价值在5000元以内为什么还不能免税?
    发布时间:2018-02-12 13:42:26  浏览:10233次

    物品通关/问题描述:朋友从国外回来帮我买了个IPHONE还有点酒和香烟,被海关工作人员拦下要求缴税,但不是说5000元以内的部分不是说不用交税的吗,为什么海关工作人员又说我们这些物品不能免税放行?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事务专业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延伸阅读: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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