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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54条擅自销售保税货物不包括进料加工?
    发布时间:2018-03-12 09:58:13  浏览:2738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公司从事进料加工时涉嫌倒卖保税料件走私,但我查了一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不包括进料加工,那么缉私局为什么还要把我老板抓起来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您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确实没有规定“进料加工”,但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3号)把进料加工囊括进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则更加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当然就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延伸阅读: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全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注意:税额已经修改]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税货物的范围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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