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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8-05-29 09:53:04  浏览:264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做电子元件加工的,由于外单少了,销售部门、生产部门将部分保税进口的辅料给卖了,海关稽查时发现,要求我司补税,还要征收滞纳金,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会征收税款滞纳金? 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滞纳金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二是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您所述情况,应当属于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漏征税款。


    延伸阅读: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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