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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抵押贷款是否需要海关批准?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9:03  浏览:2755次

    问题描述:我司是纺织类生产型企业,有一批减免税设备在工厂使用,现我司欲向银行将这一批设备抵押贷款,请问是否需经主管海关同意?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延伸阅读: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三)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减免税货物情况,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三十五条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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