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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管人员会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吗?
    发布时间:2018-09-26 10:30:50  浏览:186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的一位表亲在某企业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也就是负责仓库的收发货,近期他公司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刑事立案,侦查机关也把他立案了,请问收发货的仓管人员一定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在认定是否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需准备区分其与一般职务行为的界限,如果仅是一般的职务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延伸阅读:

    “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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