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本公司进口的一票货物约15吨,价值30万元左右,因为鉴定为固定废物,要求我司退运,我司也配合完成了退运。现在,海关出来处罚通知,说要罚款70万,请问我们这种货物也不过是30万,却要罚70万,是否过于严苛,是否有依据呀?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规定进口禁止进口货物,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但是这只是规定了最高处罚额,具体处罚数额应当根据具体量罚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你所描述情况,如果不存在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例如造成了环境损害、拒不退运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对于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变更或撤销。
延伸阅读:
一、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第四条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不合理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违规进口禁止进口货物处罚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