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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加工贸易手册还要办理保证金台帐吗?
    发布时间:2019-01-17 13:07:19  浏览:1985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要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因进口产品是加工贸易限制类,请问是否还要办理保证金台帐?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已自2017年8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您所提的限制类进口产品,如果原属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原属于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具体规定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




    延伸阅读: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2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81日起至201821日结束。 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 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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