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是外资企业,两年前以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一批设备,现在因生产线搬迁,需要把这批设备一并搬到新的工厂使用,请问是否需要向海关补税款?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若还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将减免税货物交给申请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或仍由申请单位使用只是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需要交税款担保。
延伸阅读:
“第三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