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是总部在日本的跨国集团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公司生产所用的模具由母公司在国外研发设计,并以租赁方式出口给我们,前期我们仅支付租金,待产品生产完成之后,出口产品的时候,再把进口时的运费在出口价格中扣除,申报价格比实际出口价格低。现在海关怀疑我们低报价格,请问我们这样做是有客观依据的,是否真的违规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口岸起卸前的进口运费等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运费未在租赁进口时申报的,海关可以要求计入完税价格。
延伸阅读: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
(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