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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开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视同内销征税?
    发布时间:2019-03-27 12:25:40  浏览:4483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去年从一家工厂购进货物用以出口,货物已经正常出口,我们也拿到了报关单和核销单等。但因为这家老板跑路,工厂已经陷入停滞状态,已经不可能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不但退不到税,税局的工作人员还告诉公司的会计要视同内销向我们征税。我们问了其他同行,得到答复说是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就只能按照税局的说法去按内销补税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确曾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但是,该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废止。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免退税申报时确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办法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按内销征税未予明确。按照行政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这种情况应当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有关规定,你所述情况也不应当直接适用征税政策。


    延伸阅读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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