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们是一家有条件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塑料加工企业,后来有公司找到我们说在网上查到我们的资质,想找我们买,但因为不熟悉如何办理许可证,所以没有同意,后来该公司说用我们的资质,协助他们办理许可证,证出来后给他们使用,他付我们使用费。我们就这样合作了一段时间,这一阵子海关打击废塑料走私,他们给查了,我们也去配合调查,请问我们有可能涉案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走私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贵司知悉该公司的行为内容且为其提供证明帮助的,有可能涉及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贵司在自查后能厘清涉案程度以及购买方的涉案程度,对企业降低刑事法律风险还是有帮助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海关律师。
延伸阅读: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