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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走私罪但是病重不能自理会判决监外执行吗?
    发布时间:2019-04-15 09:14:35  浏览:151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因走私偷逃税款被起诉了,他患有多种疾病,高血压、肿瘤、痛风、心脏病,平常生活不能自理,请问如果法院判实刑的话,他能否要求法院对他监外执行?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法律对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均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或判决后交付执行前可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延伸阅读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四百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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