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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在二审时法院没有审查新证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4-16 11:01:51  浏览:1730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有一票进口石材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上诉时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没有进行审查就下达了裁定,裁定中也没有提到新证据材料,请问这是否合法,企业怎么办,可以申诉、申请再审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可以申诉、要求再审。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必须进行审查、并且进行质证。您所提二审时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如果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受理申诉的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而“新的证据”包括已提交但是未经质证的证据。

     

    延伸阅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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