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在香港读研,在香港买了一些英文版的少儿图书想带回大陆,不知道可不可以?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于个人携带印刷品进境,首先该印刷品必须是可以进境,即该印刷品不属于上述《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其次,个人免税携带进境的印刷品数量不能超过10册,如属自用的印刷品数量超过10册不满50册的,对超出部分按个人物品征税,超出50册的需按进口货物征收税款。
延伸阅读: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