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主要从事进口药的加工、生产和销售。如各类维生素,还有一些胰岛素等。最近我国对美国加征关税的公告出来后,关务部门汇报时,说从报关公司那边得到矛盾的两种意见,有的说不需要加征25%的关税,有的说需要加征,就在2019年3号公告里明确列进了加征25%的清单。我们查了,也确实在其中,比如第440和441项,“29371210重组人胰岛素及其盐”“29371290其他胰岛素及其盐”,很明白就是加征25%。为何有的意见说不加征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进出口税则》第29章所在的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类注二明确,归入29章的货品,不包括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第30章“药品”的货品。因此,公告清单中所列加征关税的29章税号商品,包括部分非零售包装的原料药等,但与此原料药对应的零售包装药品,并不因此成为加征对象商品。
延伸阅读: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或33.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进出口税则》第六类类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