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的公司从香港进口了一批浪琴手表,因部分手表的皮带是鳄鱼皮被海关扣了,后被刑事立案,想请问一下,对于鳄鱼皮海关会怎么认定其价值?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鳄鱼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鳄鱼皮属“珍贵动物制品”。2017年之前有关部门在认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时使用的是《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但该规定已于2017年被林业部发文废止,目前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延伸阅读: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1和附录2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