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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与海关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09-10-15 13:28:00  来源:  浏览:3208次

    访谈主题:行政诉讼与海关法律救济
    访谈时间:20081230日上午10点半至12
    访谈嘉宾: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始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

    【主持人】各位网友你们好!欢迎再次来到中国海关律师网在线访谈栏目。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俗话就是“民告官”。用好这一救济途径,能够有效保护和弥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大家较详细地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特别是海关行政诉讼的有关知识,我们今天围绕“行政诉讼与海关法律救济”这一主题举办一期在线访谈。照例,我们还是请到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始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担任访谈嘉宾。 [2008-12-30 1030]
    【孙律师】大家好!很高兴又与大家见面了。行政诉讼由于其“民告官”的性质,在中国国情下,很多人视为畏途。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取得巨大进步,行政诉讼越来越成为行政管理对象(即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我们完全应该了解和掌握这一武器,勇于并且善于维护合法权益。 [2008-12-30 1032]
    【孙律师】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行政管理活动直接涉及进出境货物、人员、行李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查验货物物品、征收关税、查处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编制海关统计等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海关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可能侵犯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认同,就一些对其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海关行政处理结果,如行政处罚、征税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征收滞报金、强制拍卖等,常常会有不同看法和认识,从而引起争议。这时,海关行政诉讼就是可供选择的解决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 [2008-12-30 1034]
    【孙律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充分向广大关心这一领域的网友们介绍海关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在回答网友提问前,我们还是先就今天的主题进行一个综合介绍。[2008-12-30 1035]
    【孙律师】一,关于行政诉讼和海关行政诉讼的概述。[2008-12-30 1036]
    【孙律师】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行法治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一起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也可称为司法审查。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过程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后作出裁判。它作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与行政复议一起,构成了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中两大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当然,还有国家赔偿、行政申诉等其他救济渠道,下文将述及)[2008-12-30 1039]
    【孙律师】具体到海关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行为。海关行政诉讼与涉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诉讼一样,在诉讼参加人、管辖、回避、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等诉讼规则方面,都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行政诉讼规定的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海关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相比,在一些具体诉讼规则上,有其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管辖、起诉、审理规则上。即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纳税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按照复议前置的规定,即需先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海关行政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08-12-30 1042]
    【孙律师】二,海关行政诉讼与其它海关行政救济渠道的关系。
    根据现行海关行政法律体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权利主要有以下渠道: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申诉以及检举和控告。1.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纳税争议之外的海关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于纳税争议案件,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以原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也可附带提出赔偿请求。主要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主要赔偿形式(在海关执法实践中还有一类海关特有的赔偿形式,即海关查验赔偿)。4.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5.此外,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由接受检举和控告的机关根据性质进行司法或行政处理。以上救济渠道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全面的权利保护。[2008-12-30 1047]
    【孙律师】三,海关行政诉讼的主要规定。[2008-12-30 1048]
    【孙律师】(一)关于诉讼参加人。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最基本的诉讼参加人。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使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只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如果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008-12-30 1051]
    【孙律师】(二)关于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诉讼程序。海关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一审程序是一审法院(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后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阶段。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2.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二审审理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而无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决。3.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2008-12-30 1054]
    【孙律师】(三)关于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五个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超过法定诉讼期限。[2008-12-30 1056]
    【孙律师】在海关行政诉讼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对于海关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疑惑,如:对海关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等通知行为不服,对海关抽样化验结论不服,对海关不答复对某问题的咨询及询问不服。判断这些情况能否提起诉讼要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二是认为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三是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针对不确定多数对象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前述情况,行政机关发出的接受调查的通知只是为将来可能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处罚、补税等)作准备;抽样化验结论是海关内部用以确定归类的参考意见,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具可诉性。只有在具体的处罚、补税、征税行为作出后,对这些处罚、补税、征税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方能提出诉讼。关于不作为,如果海关存在《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如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置之不理等,只要认为这种不作为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起诉的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08-12-30 1059]
    【孙律师】 (四)其它诉讼程序规定。对于海关行政诉讼中其它如起诉期限、证据、诉讼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适用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篇幅关系,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各位网友可以参考相关条文。[2008-12-30 1102]
    【孙律师】四,关于海关行政诉讼主要产生的领域。[2008-12-30 1103]
    【孙律师】一般来看,海关行政诉讼产生的领域有不服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等海关行政处罚行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海关行政强制措施;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复的;因申请海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和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况。[2008-12-30 1105]
    【孙律师】为便于理解掌握,可以对上述情况按照行政争议的类别进行以下划分:
     
     一是行政处罚争议。即不服海关行政处罚产生的行政诉讼。
     
     二是纳税争议。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的异议。
      三是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对其因海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赔偿而单独或附带提出的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许可争议。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的事项,对海关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产生争议的,如直接退运审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等。此外,还有一些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但属于海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决定,如企业分类管理、放弃货物审核等,也容易产生行政争议。
      五是通关验放过程中执法争议。这里除了涉及上述分类中的一些行为如计征税款、滞纳金、免验许可、暂时进出口许可、报关单修改撤销许可外,还包括提取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发还变卖余款等货物物品通关过程各环节海关执法时产生的争议。[2008-12-30 1111]
    【主持人】在孙律师介绍海关行政诉讼的整体情况同时,已经有不少网友提出了问题。现在有请孙律师进行重点解答。[2008-12-30 1112]
    网友请问作为企业,如果不服海关的一些行政决定,如何选择诉讼、复议,或其它途径呢?[2008-12-30 1113]
    【孙律师】前面介绍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海关申诉等救济渠道的关系。企业在与海关发生行政争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原则来决定选择何种渠道:
      一、非纳税争议,可以通过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有关争议。
      二、纳税争议,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称为“复议前置”原则。
      三、涉及国家赔偿的,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查验赔偿三种情况。1.行政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由该海关及上一级海关(如不服赔偿义务海关的赔偿数额或其不予赔偿)先行处理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称为“先行处理”原则。3。查验赔偿,由赔偿义务海关负责赔偿。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四、对于超过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的,可以选择向海关提出行政申诉。[2008-12-30 1117]
    网友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有多长?是否有特例?[2008-12-30 1118]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8-12-30 1120]
    【孙律师】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是对于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008-12-30 1123]
    网友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发生商业纠纷,想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公司了解到对方公司在广州保税区内有一批货物,请问法院能否对这些货物(没有向海关报关)进行查封?我们如果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是否受理?[2008-12-30 1124]
    【孙律师】您的问题属于民事案件涉及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理。根据海关法,凡涉及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理,必须经过海关。由于本次访谈主要针对行政诉讼,您可以在访谈结束后按照本网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给予详细的解答。[2008-12-30 1125]
    网友前不久,因为不服海关处罚,我们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直接变更了处罚,取消了罚款,但还是给予警告。我们认为自己没错,压根就不应该处罚。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以谁为被告?复议海关答复我们应以复议海关为被告。但我们认为主要错在原海关,不想以复议海关为被告。[2008-12-30 1126]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008-12-30 1128]
    网友作为国内注册的跨国公司,发生案件后,我们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能否委托外国律师代理诉讼?[2008-12-30 1129]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依法可以在我国提起海关行政诉讼,也可以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包括作为普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在诉讼活动中,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有关工作(一些律师有权进行的诉讼活动,普通代理人是无权进行的)。如果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话,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2008-12-30 1131]
    网友您在前面介绍中,多次提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点不理解,能更详细说一下吗?前段时间海关就一项业务发通知要求区内的企业,全部集中到很远的另一个地点办理,不方便,是否可以对此提起复议或诉讼?[2008-12-30 1132]
    【孙律师】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海关行政行为。
      这里对海关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简单的分类举例帮助大家理解:
      一是赋予权利。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如:海关行政许可、海关行政奖励、海关行政认可、海关行政救助等。
      二是限制权利。剥夺和限制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三是救济权利。制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海关撤销行政行为、海关变更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2008-12-30 1135]
    【孙律师】您所举的情况,由于是针对不特定的企业群体,如果所指的“不方便”只是交通等不直接涉及所办理海关业务结果(也就是不直接涉及您关于此项海关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结果),这个发通知的行为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您所要办理的海关业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也不符合《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范围,不能提出复议。[2008-12-30 1137]
    网友我们是湖南企业,在深圳口岸进口货物。要是发生了纠纷,能否在湖南起诉?[2008-12-30 1137]
    【孙律师】按照《行政诉讼法》,与海关发生行政争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8-12-30 1138]
    网友您多次提到纳税争议,具体指哪些?要起诉,除了要必经复议外,能否先不交税?[2008-12-30 1139]
    【孙律师】前面的介绍中有举例,如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申请复议。[2008-12-30 1140]
    网友法院在一审中以未履行告知程序为由撤销了海关对我公司的补税决定。但海关补作告知后,还是作出了与以前一样的决定。我们查行政诉讼法说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这种行为是否违法?[2008-12-30 1141]
    【孙律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所以,您提出的海关重新作出的补税决定并不违反法律。[2008-12-30 1142]
    网友我司加工贸易手册因料件短少被海关处罚,罚款已经交了。向法院起诉后,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海关提出上诉。请问我们可以在二审判决前要求海关退回罚款吗?[2008-12-30 1143]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一审期间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法定情形,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发生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当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原判决应不予执行。[2008-12-30 1143]
    网友前不久我司被海关实施估价。复议后也是维持原价格。但我们申报的价格确实是实际成交价。现在如果要起诉的话,能否要求海关出示其所谓价格资料,比如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这个渠道。估价时,海关称是根据其掌握的价格资料,怀疑我司申报价格偏低。另外,海关这种所谓内部价格资料有法律效力吗?现在都讲公开、透明。[2008-12-30 1144]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书面调取证据,即一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可以提出价格质疑的重要理由就是“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因此,用“海关价格资料”证明“海关掌握的价格”是有法律依据的。[2008-12-30 1145]
    网友我公司计划进口一批模具,还未与外商签订购货合同。为避免通关时因归类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但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货物将实际进口的依据。请问海关做法对吗?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海关不作为?能否以此为由提出复议或诉讼?[2008-12-30 1146]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预归类的对象是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而不是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或者任何假设的进出口货物。预归类申请还应在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45天前提出。因此如果不能提供所申请的货物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海关不予受理是有依据的。如果海关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对您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就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因为不予受理决定本身就是对您的权利进行处分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这个前提下,以“海关不作为”为由提出复议或诉讼,依据不足。[2008-12-30 1149]
    网友孙律师,您好。请问这样一个问题,被海关处罚后,因为超过了复议和起诉时间,我司根据建议向海关提出了申诉。申诉后,受理海关未改变原处罚决定。这时,我们是否可以以不服受理申诉海关的处理结果为由提出诉讼呢?[2008-12-30 1151]
    【孙律师】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8-12-30 1152]
    网友我公司为A公司与境外B公司的购货合同提供了货款担保,约定如果A不向境外B公司付款的话,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取得货物所有权。后来货物到了码头,A公司因资金问题未按期申报,货物也被海关作为超期未报关货物拍卖掉了。但我司取得了不记名提单。但合同上的收货人是A公司。现在我司向海关申请退还变卖余款,结果海关答复不符合申请人资格。这种情况可以告海关吗?赢的机会有多大?[2008-12-30 1154]
    【孙律师】行政诉讼法》,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即使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只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2008-12-30 1155]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如果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海关不受理退还变卖余款申请并无违法。[2008-12-30 1156]
    网友我公司因报关员的个人行为出现了走私案。法院最后对此报关员作出了判决。海关缉私局是将公司也作为单位走私嫌疑人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判决生效前海关发了个企业分类调整类别通知,将我司调为C类。我公司就此告到法院。法院受理后,海关又发了通知把我司调回B类,有人建议撤诉。现在的代理律师说最好不要撤诉,并说行政案件也不适用调解。请孙律师给点建议。[2008-12-30 1157]
    【孙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并不属于是否适用调解的范畴。从恢复权利,维护权益,减少讼累的角度,建议你从诉讼目的是否达到出发,考虑是否撤诉。[2008-12-30 1159]
    【主持人】很快又要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对于提出了问题未得到在线答复的网友,请你们留意本网“咨询中心”栏目。对于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问题,我们将会把解答在此栏目公布。留了联系方式的网友,我们将个别答复。还有问题未来得及在本次在线访谈提出的网友,请根据本网联系方式或相关互动栏目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谢谢大家。[2008-12-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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