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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海关减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15 13:31:00  来源:  浏览:3276次

    访谈时间:2009326日上午11001200

    访谈主题:最新海关减免税政策

    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届时就我国最新海关减免税政策要点做重点阐述,并就关于政策的理解和实施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谢谢!

    【主持人】网民朋友,大家好!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海关律师网接到很多咨询电话、网上留言、在线提问等,许多涉及到最近海关减免税政策的调整问题。为了能够使大家对海关最新减免税政策的脉络有个具体了解,今天我们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我国最新海关减免税政策要点做重点阐述,并就关于政策的理解和实施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谢谢![11:00]
    【孙律师】大家好!在迈入2009年的前夕,我国即对进口货物减免税政策实施了重要调整,并同时对进出口货物海关减免税制度进行了严格规范。我们今天重点谈的就是这两方面主题:一是关于进口减免税政策调整,二是关于海关减免税制度的规范。[11:01]
    【孙律师】关于第一个主题,进口减免税政策调整。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为了执行最新减免税政策,海关总署于20081231日发布了2008年第10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03号公告)。1103
    【孙律师】103号公告规定了新的进口货物减免税政策自200911日起实施。这一新政策的要点就是取消已实施多年的部分进口货物的免征增值税制度(免征增值税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第37号文)。1104
    【孙律师】103号公告对政策执行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1106
    【孙律师】103号公告所涉取消免增值税的范围来看,是我国海关特定减免税的一大部分,而非全部,1107
    【孙律师】103号公告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执行做出了过渡期的规定。其中,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11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6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受此次调整政策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对此有足够的了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给企业运营增加成本。1109
    【孙律师】103号公告还对已出具《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事宜作出了规定。1110

    【孙律师】
    关于第二个主题,海关减免税制度的规范。《减免税管理办法》是海关总署第一次以规章形式对进出口减免税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规定,是海关减免税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在之前,我们知道,海关减免税的规定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且也比较零散,既缺乏统一性,也缺乏权威性。
    1112
    【孙律师】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减免税管理的五项制度,一是海关减免税备案制度,二是海关减免税审批制度,三是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制度,四是海关对减免税货物处置制度,五是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监管制度。1113
    【孙律师】海关减免税备案,是海关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制度。减免税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这个备案实际是一个资格确认手续,什么资格呢,主体资格即企业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和权利,项目资格即企业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而享有减免税优惠。1114
    【孙律师】海关减免税审批制度,减免税申请人在获得海关减免税备案后,如要实际享有减免税权利,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通过审批后,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这个证明就是减免税申请人实际获得海关减免税的有效凭证,凭此证明可办理货物申报进出口手续。1115
    【孙律师】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制度,就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减免税申请人可以用税款担保的形式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续再办结海关减免税手续。1116
    【孙律师】海关对减免税货物处置制度,主要是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1117
    【孙律师】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监管制度,主要是规范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包括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减免税申请人按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限定减免税货物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对减免税货物的异地监管等。1118
    【主持人】好,刚才孙律师向大家介绍了进口减免税政策调整以及海关减免税制度规范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请孙律师解答大家的提问。在此提醒一下,是今天的主题是关于两个方面的政策调整问题,我们也仅就这两个主题范围的问题进行解答。1120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司已于2009年2月份取得了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确认书,我想咨询一下是不是进口设备在进关时凭些项目确认书只能免关税,而不能免进口设备增值税,进口设备增值税已在200911日被取消,是否有这一明文规定!谢谢!1121
    【孙律师】关于取消进口设备免增值税的规定,根据103号公告的要求,属于200911日以后获得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无论什么时候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都将按新的政策执行,即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1123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们是新设立的来料加工企业,去年11月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请问我们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可获关税、增值税减免?1124
    【孙律师】你好,关于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问题,根据103号公告的要求,你司已办理手册备案,20096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请注意上述期限
    1126
    网友我们公司是97年获得项目审批确认书的,去年已办海关减免税审批获取免表,还有些设备没有进口,请问还能获得免增值税优惠吗?1127
    【孙律师】这种情况下,贵司一定要注意免表上海关确定的有效期,如已过有效期,则不能享受减免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优惠。1128
    网友请问技改项目的减免税,我们公司正办理自有资金的项目审批,请问这种项目是否属于这次调整的范围?1129
    【孙律师】根据103号公告,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适用此次新政策,即不能免进口增值税。1130
    网友我们公司计划从国外进口一批设备,3亿元,是大型气体压缩机,我们想知道是否属於减免关税范围内,不知在哪儿查!如果能减,可以减多少?不能减,那进口关税是多少!谢谢1131
    【孙律师】你的提问太笼统,无法有针对性地答复。比如贵司是内资还是外资,是否鼓励类等,请根据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照外商不免目录和内资不免目录来判定。1132
    网友请问孙律师,教学科研用品的进口减免税受这次政策调整吗?1133
    【孙律师】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103号公告没有包括教学科研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无偿赠送和捐赠物资、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区的物资等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特批减免税情形。这类的减免税应仍按现行规定办理1135
    网友请问孙律师,哪些情形下,需要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我们以前办理过备案,请问还需要办吗?1136
    【孙律师】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如果贵司投资项目没有发生变化的,应无需重新办理备案。请你向海关减免税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情况。1138

    网友孙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海关稽查的,上个月海关稽查人员来我司说是要稽查我司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我们设备已进口快7年了,去年已过海关监管年限,海关还有权稽查吗?1149
    【孙律师】根据《海关法》第45条的规定,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因此你说的情形,海关是有权稽查的。1151

    网友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已办好项目审批,准备去海关办理备案申请,请问哪里可以下载减免税备案申请格式,还有审批格式等?谢谢! 1152
    【孙律师】中国海关律师网下载中心提供各类海关申请表格的下载服务,您可以用进入该页面“海关减免税”栏操作。1153
    网友我们准备以减免税设备办理银行抵押贷款,请问是否可以,需办理什么手续,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1154
    【孙律师】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有关申请程序及海关管理规定,请参阅上述办法。[11:56]
    网友孙律师,我想问一个关于搬迁的问题,由于成本上的考虑,我们厂准备从东莞搬到河源,听说2009年搬厂,我们厂不作价设备可以免税?能否介绍一下,谢谢![11:57]
    【孙律师】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11:59]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对于提出了问题未得到在线答复的网友,还有问题未来得及在本次在线访谈提出的网友,请你们留意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栏目。中国海关律师网将热情为您服务。谢谢大家。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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