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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走私构成条件及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0-06-17 09:52:00  来源:  浏览:2107次

    单位走私构成条件及司法认定

    在线访谈


    【主持人】目前走私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就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出现的问题与争论,为厘清此类案件所涉及法律、政策及证据问题,中国海关律师网特安排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做专门的访谈,对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规定、单位走私的构成条件及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证据等问题作重点阐述,并解答大家提问,欢迎大家参与。1100


    【孙律师】大家好!本次的访谈围绕单位走私构成条件及司法认定这一主题,我想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一、关于《刑法》中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其二、关于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构成条件的规定;其三、单位走私犯罪与个人走私犯罪在刑罚门槛上的不同;其四、司法实践中单位走私犯罪构成条件及认定的几个问题。1102


    【孙律师】首先,关于《刑法》中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刑法》在总则部分第二章第四节有明文规定,条款内容如下:“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104


        【孙律师】《刑法》三十条规定的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问题。在这里,“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中的“法律”应包括《刑法》及其它专门法;“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单位犯罪的情形存在;相反则不存在。1106


    【孙律师】《刑法》三十一条规定的是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关于处罚,我国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关于罚金数额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均依据《刑法》分则。1108


    【孙律师】那么《刑法》对走私犯罪的规定,这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来进行分析。《刑法》第153条规定了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其中第一款明确了依情节轻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标准)不同而分别给予的处罚,第二款则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的规定,与第一款是完全相对应的,也依次分为三个层次的处罚。只是在单位构成走私罪的情形下,对于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相比第一款规定的对自然人走私犯罪的当事人的处罚要轻得多。1112


        【孙律师】《刑法》第153条的立法目的非常清楚,就是在单位走私的情形下,对相关个人的处罚采用法定减轻处罚的原则。我们一会就会提到许多问题和争议也就由此产生了。1114


    【孙律师】其二、关于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构成条件的规定。这里最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2002]139号)(以下简称第139号文)。第139号文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第139号文开了认定单位犯罪构成条件的先河。1117


    【孙律师】同时,第139号文还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14)(以下简称第14号文)。第14号文除了规定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外,主要是对排除适用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119


        【孙律师】从第14号文的规定来看,它排除了三种可能作为单位犯罪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1120


    【孙律师】、关于单位走私犯罪与个人走私犯罪在刑罚门槛上的不同。刚才在对《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解读中,我们已提到第二款与第一款完全相对应的问题,即均依次分为三个层次的处罚。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规定来看,对于走私犯罪的自然人与单位走私犯罪中的个人的处罚,在门槛的设置上是相同的(分为三个层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只是在处罚上当然相应地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其实只有一个门槛。1123


    【孙律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却规定了单位走私犯罪的新的门槛。30号文设置的新门槛分别是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这种新门槛的设立,是对《刑法》内容的重要修改,不应是最高审判机关的职权范围。它的实施导致了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诸多错误认识。因而追求单位走私犯罪这一司法认定结果,不仅可以导致处罚的减轻,更重要的是它的门槛更高了,因此对于惩罚走私犯罪是不利的。1125


        【孙律师】其四、关于司法实践中单位走私犯罪构成条件及认定的几个问题。刚才提到139号文对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的规定。目前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首先,缉私侦查机关对犯罪主体的确定随意性较大,即便有些明显属单位犯罪的案件,也按自然人犯罪的方向来侦查取证,并提出起诉意见,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般对此不作改变。根据139号文,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但是缉私侦查机关对此并不作细致的侦查工作,往往以次数多、偷逃税额大为由而拒绝对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也不出具这种综合考虑的意见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导致,许多应按单位来确定被告人并进行处罚的案件,往往以自然人走私犯罪来定罪量刑。其次,缉私侦查机关突出个人(单位或其部门负责人)在走私犯罪中起的重要作用,即便是以单位名义来实施的,也作为自然人走私犯罪案件。根据139号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而在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忽略了“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这一前提,片面地突出自然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导致了“单位名义”的缺失。再次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检察机关要排除适用单位走私的因素,必须要举证,提出证据以证明走私行为符合14号文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能排除单位作为走私犯罪的主体资格。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在调查取证,证明被告人符合单位走私的特征,请求法庭采纳单位作为被告、并按单位走私予以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最后是关于境外单位是否成为我国走私犯罪主体。这个本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成了让司法机关头痛的问题。其实,《刑法》也好,其它法律也好,司法解释也好,从未排斥境外单位作为我国刑事犯罪主体资格,令人疑惑的是,实践中侦查、检察机关几乎从不将此作为考虑对象,审判机关也因循往例,这样“境外单位”作为单位走私的主体资格就成了问题。1135


        【主持人】好,刚才孙律师详细阐述了关于单位走私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对于单位走私的构成的条件的看法。现在请孙律师就网友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在此强调一点,就是由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得较原则,而实践是复杂的、具体的,因此孙律师在解答时也主要是进行引述,并提出指引性意见。1137


        网友孙律师你好,前天我司收到了检察院的通知,要求我司派诉讼代表参加一走私案审理,我司的老板、经理都是被告,我们该怎么办呢?1138


        【孙律师】根据139号文,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贵司可以与检察院联系,确定代表公司参加庭审的人员。1139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有一位亲戚受人之托,在惠州港附近运输走私的红油,后来被海关缉私局刑拘,现已审查起诉中,他只是个司机,临时受雇,请问象他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定罪处罚?1140


        【孙律师】该如何处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其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观恶性大小等等。您可以要求辩护律师针对海关缉私局的起诉意见书及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证明书,对于其参与走私的情况进行分析评判。1141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们现在有一个案件,公司老板将货款打入其老婆的账号中,而公司的账务实际是由她来掌控的,这些款项也多用来支付日常支出,缉私机关认为,这明显属于违法所得归走私者个人,因而不按单位走私来起诉。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143


        【孙律师】139号文对于单位走私的构成条件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第二个条件中有二,只要择其一就可以满足了。在您所述的案件中,如果款项没有入公司账号,但是它最终用于公司支出,就应满足“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条件之要求;与此同时,款项流向公司如没有证据支持,但是如能证明走私活动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这样对于满足“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件之要求是非常重要的。1145


    网友你好律师,我司从事快件业务,因涉走私被海关缉私局调查,两位经理、两名业务员被逮捕,老板不知去向,由于缉私局是按个人犯罪来侦查的,我们不清楚,个人走私犯罪与单位走私犯罪的区别,我们公司是否能按单位走私来确定?1146


        【孙律师】关于单位走私的构成及单位走私与自然人走私在追究刑事责任门槛、量刑上的不同,我已在前面作了阐述,这里不作重复。走私案中单位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应是比较宽松的,只要符合上面所提及的两个条件即可。贵司辩护律师可以从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账户往来、业务单证(尤其是合同、收发货单、发票、对账单、传真等)等方面着手收集对于说明公司行为有利的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1148


        网友您好律师,我也是做刑案的律师,但是最近才接触走私案,请问对于说明单位走私犯罪的材料及证据,我们作为律师是否可以收集,是否可以向海关缉私局、检察院提交?1149


    【孙律师】关于律师收集证据与调查事项,除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外,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而不限于哪个诉讼阶段。至于您所提到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可以向海关缉私局、检察院、法院提供。1150


        网友孙律师,原来一家公司涉一个走私案,海关缉私局正介入调查,目前这个公司已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这种情况下,海关缉私局会对合并后的公司采取什么措施?对原来的那家公司以及当时的责任人员如何处罚?1151


    【孙律师】根据139号文,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合并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合并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1154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没有快件运营权,但是与快递业务有关,最近被海关缉私局调查,会计、经理被拘留,请问象这种情况,我公司会有哪些人涉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155


    【孙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单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况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至于哪些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具体情况包括:在走私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在走私案件中具体负责的事项、承担的任务等。1156


    网友我有一位亲人涉走私废物案,他帮公司将废物报成了一般化工品,请问他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1157


        【孙律师】您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具体刑事责任要看该案是否属单位走私,他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他所应承担的偷逃税额的多少,有无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等等。1158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又到了说再见的时候。未在本次访谈获得回复的网友请留意我们工作人员的回访。我们将在回访中进行个别解答。同样,也欢迎没来得及提问的网友在中国海关律师网的网上论坛留下您的问题。多谢各位的关注,再见。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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