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化妆品进口贸易政策
访谈时间:2011年3月24日上午10:30至12:00
访谈嘉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吴国雄律师
【主持人】大家好。近期我们在工作中常接到许多用户关于进口化妆品的相关咨询。考虑到目前国内化妆品的强劲需求,帮助有志于从事或已经在从事化妆品进出口贸易的外贸人士更好地了解我国关于化妆品的进出口政策法规,今天我们请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吴国雄律师就此话题举行在线访谈。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吴律师,您好。【10:32】
【吴律师】主持人,您好。各位中国海关律师网的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与网友们互联网相会,就我国化妆品贸易及海关监管政策进行交流探讨。欢迎大家参与。【10:33】
【主持人】化妆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面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等。某些产品,有些人觉得这是化妆品,有些人则认为不是。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样一个概念?有没有明确定义?【10:35】
【吴律师】根据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月13日由卫生部以第3号令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在法律上通常被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0:37】
【主持人】那什么叫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0:38】
【吴律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除了特殊用途以外的化妆品就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0:40】
【主持人】我国对于进口化妆品总体上是怎么样规定的呢?【10:41】
【吴律师】一、我国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进口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二、属法检产品,进口需报检,由检疫检验局实施检验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进口人凭上述许可证件报关缴纳税款进口。【10:43】
【吴律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10:44】
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各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10:50】
【吴律师】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是不一样。《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简化了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及承办机构:
检验――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
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53】
【吴律师】特殊用途化妆品仍然按《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及承办机构:
检验――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
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评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较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多了评审这个程序。【10:56】
【吴律师】从以上所述,应注意到,无论是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都要根据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进行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交许可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化妆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检验费用。【10:58】
【主持人】谢谢吴律师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方面的介绍,那在进口化妆品的质检方面有什么的规定呢?【10:59】
【吴律师】根据《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1号)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主要有: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AB |
3304.1000 |
-唇用化妆品 |
AB |
3304.2000 |
-眼用化妆品 |
AB |
3304.3000暂 |
-指(趾)甲化妆品 |
AB |
3304.9100 01 |
痱子粉、爽身粉 |
AB |
3304.9100 90 |
粉,不论是否压紧 |
AB |
3304.9900 10 |
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
AB |
3304.9900 91 |
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 |
ABFE |
3304.9900 99 |
其他美容化妆品 |
AB |
3305.1000 10 |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
ABFE |
3305.1000 90 |
其他洗发剂(香波) |
AB |
3305.2000 |
-烫发剂 |
AB |
3305.3000 |
-定型剂 |
AB |
3305.9000 |
-其他 |
AB |
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步骤包括报检、现场查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判定、证稿拟制和签发,以及不合格进出口化妆品监督处置等。【11:05】
【吴律师】值得注意的是,从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11:06】
【主持人】那么化妆品的关税制度方面又是怎么样的呢?【11:06】
【吴律师】目前我国对化妆品除了征收关税、增值税之外还征收30%的消费税。具体可以看下表
330300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30% |
|
3304100000 |
唇用化妆品 |
30% |
|
3304200000 |
眼用化妆品 |
30% |
|
3304300000 |
指(趾)甲化妆品 |
30% |
|
3304910090 |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
30% |
|
3304990091 |
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
30% |
不包括护肤品 |
3304990099 |
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
30% |
不包括护肤品 |
【11:08】
【主持人】去年开始媒体在大量报道化妆品的海外代购、网购,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以及使国家税收流失。请问对于代购、网购,国家又是怎么样规定的呢?是否合法?【11:09】
【吴律师】总体上来说,无论是代购还是网购的“物品”都应指非营利性、非贸易性的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是为了经营所需而进行海外网购或代购的,应关于“货物”的监管规定来管理。
对于随身携带进境的化妆品,海关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行管理。即按照自用合理原则来放行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邮寄进境的化妆品,海关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来管理。根据寄自或寄往不同地区和国家,规定不同的限值,超出限值的,不予进境或出境,或者按货物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符合“物品”范围的进境化妆品,超出免税限量的要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的征收依据和标准,详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关于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以上几个公告,在中国海关律师网相关专题栏目都有详细的说明,我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11:14】
【主持人】好的。谢谢吴律师,下面是网友的提问时间。【11:14】
【网友】吴律师,如果我只是少量地从香港买一些自用的化妆品,这些化妆品在内地还没有上市的,这些化妆品,是不是应该要求商家提供批准文号?如果被海关查到了是否要提供这些文件?【11:15】
【吴律师】个人自用少量化妆品进境时不需要提交许可证件,也不需要批准文号,海关不会要求。【11:17】
【网友】我想开一个网购店,专门出售国外新上市的化妆品,我有朋友在美国可以给我发货。请问这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11:18】
【吴律师】根据《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11:19】
【网友】您好。请问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需提交哪些资料?【11:20】
【吴律师】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11:25】
【网友】那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需提交哪些资料?【11:26】
【吴律师】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11:30】
【网友】什么叫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什么具体要求?【11:31】
【吴律师】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11:33】
【网友】请问吴律师,化妆品进口的标签内容应注意什么?【11:33】
【吴律师】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11:35】
【网友】吴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报检员,请问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交哪些资料?【11:36】
【吴律师】您好。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提供材料应包括入境货物报检申请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质保书、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11:38】
【网友】吴律师,您好!我准备在国外网站购买洗浴化妆品至广州,如浴皂、洗发液、浴液、润肤乳、体油等自用,总价约几百元。请问如何过关?是否需要缴纳关税?取件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11:39】
【吴律师】您好,根据国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需要办理缴纳关税等海关手续的邮包,邮局会将领取物品通知单邮寄送达至收件人处,收件人可持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到通知单所列海关监管现场缴纳关税,领取包裹。【11:41】
【网友】 海关律师你好!我司有一批货物进口,货名矿物油,税号2710199900,此货物是做化妆品的原料,主要起保湿和护肤的作用。请问此税号也要征收燃料油消费税吗?若有,请问有没有海关的相关公告或是文件。谢谢!【11:42】
【吴律师】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为“27101999”的商品需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率为0.8元/升,并未按用途进行区别。【11:43】
【网友】您好 本人想从国外进口化妆品,请问 1、需要办理哪些具体手续才能进口化妆品以及应该向哪些国家机关办理这些手续? 2、进口化妆品的关税是如何计算?3、清关时需提供什么材料?【11:44】
【吴律师】前面我已经谈过。总体而言,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审批。【11:45】
【网友】海关律师,我们企业将进口一批化妆品(3304990099),除了按照常规的征税外,要不要另征消费税呢? 这个公式是怎样的,请老师指教,谢谢!
【吴律师】征收30%的从价消费税。【1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以上公式中“实征关税税额”指从价计征的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除了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外,还需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总的税款=关税款+进口环节增值税款+进口环节消费税款【11:48】
【网友】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公司。请问如果进口化妆品成品的话,做标签方面在海关需要走什么手续或者流程。化妆品原材料进口加工成成品(税号 3304990010)之后出口到国外有没有退免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11:50】
【吴律师】您好!标签问题归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前面我已经提到从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税号3304990010的退税率为13%。【11:52】
【网友】你好,我司想进口眼霜(税号3304200000),和面霜(税号3304990010),请问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之后,报检的时候一定要检测还是随机抽检?【11:53】
【吴律师】您好。贵司所进口的化妆品都属法检的范围,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必须提供进口通关单。【11:54】
【网友】您好!我想问化妆品进口的进关的程序。我公司的化妆品已经获得了中国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备案,国妆字号。那么现在就意味着我公司可以进口这个化妆品了对吗?【11:55】
【吴律师】是的。您所要进口的如果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凭备案凭证即可进口。【11:56】
【网友】你好,请问我在香港莎莎购物网站买了些化妆品,金额超过800元了,收到海关发的邮件扣留通知书,我想问下私人物品也一定要找家外贸单位来代办通关手续吗?【11:57】
【吴律师】超过个人自用范围的,海关会让您退运或按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具体请参阅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11:58】
【主持人】时间差不到了。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没有来得及提问的网友可以通过邮箱 info@customslawyer.cn或QQ:800021994 提交你的问题。谢谢吴律师,谢谢大家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