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年第15号公告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分别简称《海关第15号公告》、《物品归类表》、《物品完税价格表》)。【11:01】
【主持人】此次修订的《物品归类表》、《物品完税价格表》在社会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为了更好更多地了解《海关第15号公告》的内容,我们邀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海关第15号公告》的内容给予解读,并回答各位网友的提问。【11:02】
【孙律师】大家好!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海关最新进境物品政策”。我主要就我本人的理解来进行解读。欢迎各位网友指正。【11:03】
【孙律师】对于《海关第15号公告》,总的印象是国家对于行李、邮递包括快递物品的监管政策(包括进口税收政策)是在收紧,在进境领域,消费者的税负加重了。【11:04】
【孙律师】先让我们来看看主要修订内容,我们分三个部分来解读,一是物品分类更加细化;二是在物品分类更加细化的同时,完税价格的确定也细化,并且实际的完税价格提高了。三是强化了海关对进境物品的酌定估价权。以下分别来解读。【11:05】
【孙律师】一是物品分类更加细化。相比被取而代之的2007年第25号公告,物品归类的大的类别是相同的,仍是27大类;但是在细分类别上,《物品归类表》更加细化并增多。【11:06】
【孙律师】以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为例,请看以下对比:
2007年第25号公告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 |
《海关第15号公告》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上网本等) |
19010310 |
---键盘式笔记本电脑 |
19010320 |
---触屏式笔记本电脑 |
19010400 |
--计算机配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27150200 | --手持移动电话 |
《海关第15号公告》
11030120 |
---手持移动电话机 |
11030121 |
----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 |
11030122 |
----触屏式手持移动电话机 |
【11:09】
【孙律师】从以上对比可以发现,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归类更加细化,相应地《物品归类表》的细化类别就增加了。【11:10】
【孙律师】二是在物品分类更加细化的同时,完税价格的确定也细化,有的物品完税价格有提高,有的完税价格有降低。【11:11】
【孙律师】以笔记本电脑、手机、化妆品为例,请看以下对比:
2007年第25号公告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 | 台 | 5000 | 20% |
《海关第15号公告》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上网本等) |
台 |
|
|
19010310 |
---键盘式笔记本电脑 |
台 |
2000 |
10% |
19010320 |
---触屏式笔记本电脑 |
台 |
另行确定 |
10% |
2007年第25号公告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 | 台 | 5000 | 20% |
《海关第15号公告》
11030120 |
---手持移动电话机 |
台 |
|
|
11030121 |
----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 |
台 |
1000 |
10% |
11030122 |
----触屏式手持移动电话机 |
台 |
另行确定 |
10% |
2007年第25号公告
09000000 | 化妆品 | |||
09010000 | -香水 | 瓶 | 100 | 50% |
09020000 | -清洁类 | |||
09020100 | --面膜 | 张 | 20 | 50% |
09029900 | --其他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09030000 | -护理类 | |||
09030100 | --眼霜 | 支、瓶 | 100 | 50% |
09030200 | --日、晚霜及乳液 | 支、瓶 | 100 | 50% |
09030300 | --精华液/素 | 支、瓶 | 150 | 50% |
09030400 | --润唇膏 | 支 | 20 | 50% |
09039900 | --其他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09040000 | -美容/修饰类 | |||
09040100 | --粉底 | 盒、支 | 100 | 50% |
09040200 | --睫毛液(膏) | 支、瓶 | 50 | 50% |
09040300 | --指甲油 | 瓶 | 20 | 50% |
09040400 | --唇膏 | 支 | 50 | 50% |
09049900 | --其他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海关第15号公告》
09000000 |
化妆品 |
|
|
|
09010000 |
-芳香类化妆品 |
|
|
|
09010100 |
--香水 |
瓶 |
300 |
50% |
09019900 |
--其他芳香类化妆品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09020000 |
-清洁/护理类化妆品 |
|
|
|
09020100 |
--洗面奶/洁面霜 |
支、瓶 |
100 |
50% |
09020200 |
--眼霜 |
支、瓶 |
200 |
50% |
09020300 |
--面霜及乳液 |
支、瓶 |
200 |
50% |
09020400 |
--精华液/素 |
支、瓶 |
300 |
50% |
09020500 |
--润唇膏 |
支 |
20 |
50% |
09020600 |
--面膜 |
张、瓶 |
20 |
50% |
09020700 |
--爽肤水 |
支、瓶 |
150 |
50% |
09020800 |
--护手霜 |
支、瓶 |
50 |
50% |
09020900 |
--防晒霜(露、乳液) |
支 |
150 |
50% |
09029900 |
--其他清洁/护理类化妆品 |
支 |
另行确定 |
50% |
09030000 |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
|
|
|
09030100 |
--粉底及粉底液 |
盒、支 |
200 |
50% |
09030200 |
--睫毛液(膏) |
支、瓶 |
100 |
50% |
09030300 |
--指甲油 |
瓶 |
20 |
50% |
09030400 |
--唇膏 |
支 |
150 |
50% |
09039900 |
--其他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09040000 |
-特殊功能类化妆品 |
件 |
另行确定 |
50% |
【11:15】
【孙律师】单纯从上述三个对比表来看,完税价格有调高的,也有降低的,如键盘式笔记本电脑、按键式手机完税价格降低了,化妆品的完税价格普遍有调高。【11:16】
【孙律师】三是强化了海关对进境物品的酌定估价权。这一方面表现为对2007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海关酌定估价权的适用更加从宽,而对进境物品的估价却更加从严,换句话说,这种强化实际上导致进境物品税额增加。【11:17】
【孙律师】根据《海关第15号公告》,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海关第15号公告》确定了进境物品海关估价三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好理解,有列明完税价格的,按列明的计征,第二项、第三项原则值得探究。【11:20】
【孙律师】第二项原则要求对完税价格表中没有列明完税价格、标示为“另行确定”的物品,海关将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上述对比表中所列触屏式笔记本电脑、触屏式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属“另行确定”的对象,本来按2007年第25号公告,分别估价为5000元、1500元,而按第二项原则,海关将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这两项物品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肯定比原先确定的完税价格5000元、1500元要高。【11:22】
【孙律师】第三项原则是对第一项原则(列明完税价格)的补充,要求对实际购买价格为《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举个例子,键盘式笔记本电脑,按《海关第15号公告》的完税价格为2000元,但是一般这种电脑价格不会低于4000元,因此其实际购买价格是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以上,所以海关将按购物发票的金额来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将高于400元。而按2007年第25号公告,实际购买价格15000元(列明完税价格的3倍)以上的,才按实际购买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凡是不高于15000元的,均征税500元。【11:24】
【孙律师】从上述对《海关第15号公告》所确定的第二、第三项原则来看,进境物品的税负毫无疑问将会增加。【11:25】
【主持人】刚才孙律师对《海关第15号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且还对该公告与2007年第25号公告作了对比。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提出的一些问题,请孙律师给予解答。由于时间短,我们只能抽取一部分提问来请孙律师回复。【11:26】
【网友】我暑假从美国飞到香港,然后到深圳。听说海关查的很严,ipad之类都要收税?保健品之类都要交税,我在美国买了The new iPad(64GB/4G版),大约折人民币6900元,要交多少税呢?【11:27】
【孙律师】除了完税价格之外,《海关第15号公告》没有改变税率及进境物品限额,关于旅客个人携带物品的政策,其限量及申报均没有变化。换句话说,《海关第15号公告》只是完税价格政策的变化,对于应征税的物品,在完税价格的确定上有所变化。具体变化要看公告内容。您说的产品如是触屏式的,即属于《海关第15号公告》“另行确定”的范围,海关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征税额为690元(税率10%);如是键盘式的,实际购买价格超出了完税价格(2000元)的2倍,应按发票金额来确定完税价格,即征税额为690元(税率10%)。【11:29】
【网友】我在国外网站购入1000元等值人民币的商品,都是一些小物品、装饰品等,请问不会会被海关扣留,或者被退回?【11:30】
【孙律师】凡是如实申报了进境物品,海关均不会扣留。您所说的情况,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海关应当会办理征税验放手续。【11:31】
【网友】我从香港购买了一台IPHONE4,是港版的,价格为3500人民币,请问海关会收多少税?【11:32】
【孙律师】根据《海关第15号公告》,您所购买了一台IPHONE4手机如是触屏式的,属于《海关第15号公告》“另行确定”的范围,海关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征税额为350元(税率10%);如是键盘式的,则其发实际购买价格已超出完税价格(1000元)的2倍,因此应按发票金额来确定完税价格,即征税额为350元(税率10%)。【11:34】
【网友】看网上和报纸的介绍,说港澳以外地区邮寄个人物品限值1000元,有的说是免税额1000元,但规定上又说超过50元就要征税,那免税额不是应该为50元吗?【11:35】
【孙律师】根据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自用物品限值是指允许邮寄进境的物品限定价值(港澳台地区800元,国外1000元)。超出限定价值的,原则上不允许进境,但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如单件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手机,虽然超出限值,但因为是单件不可分割,所以仍然可以入境,海关征税验放。【11:37】
【网友】从香港带十罐900克装的奶粉,单价300元港币左右,根据新的打税标准,如果海关要打税,具体要打多少呢?【11:38】
【孙律师】根据《海关第15号公告》,调整后的行邮税率表中,个人携带进境自用合理范围内的奶粉,超出免税标准的,按200元人民币/千克的完税价格标准征税;实际价格超出该标准的,另行确定完税价格。根据您所描述,实际价格未超过完税价格的2倍,直接按该标准征税。该公告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11:39】
【网友】我有许多国外同事经常需要来国内做项目,近期海关宣布了关于自用品携带入境征税的消息,请问,对于我的那些外国同事,如果他们携带如笔记本电脑,iPad等自用品入关海关是否会征取税额。这些物品,他们仍要带出去的,那么他们应该怎么办呢?【11:40】
【孙律师】对于进境后需复带出境的物品,海关规定,可以按暂时进境方式来办理,即进境时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复带出境时出示原进境申报单、取回保证金,予以销案。【11:41】
【网友】进境邮递物品被海关查扣,说是因为该物品超过个人邮递物品限制限量管理规定。我邮寄的是化妆品。请告诉我有什么方法能够把货物拿回来而不用缴罚款?【11:42】
【孙律师】如果您邮递物品在进境时没有向海关申报,则海关将按违法物品来处理,构成走私的,还要没收物品、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只是超出限量,海关是不会扣留的,可以要求海关征税放行或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11:44】
【网友】我从澳大利亚寄回东西超重海关被海关扣怎么办? 邮局通知说内装物品在品种、数量、价值上已超出个人邮递物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11:45】
【孙律师】类似问题,刚才已提到的,如已向海关申报,海关是不会扣留的。【11:46】
【网友】您好!我是香港居民,上个月经深圳罗湖海关入境,带了些护肤品、保健食品,过关时没有申报,结果被海关没收了,请问我还能拿得回来吗?有办法解决呢?【11:47】
【孙律师】您所提到的情形,应是已构成走私,海关对于走私物品才予以没收处理。【11:47】
【网友】你好,我想问下关于在新加坡新买的相机邮寄中国,需要缴收关税吗?大概是什么价格呢?【11:48】
【孙律师】《海关第15号公告》将相机分为数码照机、其他照相机两类,数码照相机又分为一体式数码照相机、镜头可拆卸式数码照相机(此又细分为可拆卸式数码照相机机身、可拆卸式数码照相机镜头),类别不同完税价格也不同,其中数码照机有列明完税价格,其他照相机属完税价格需“另行确定”范围。【11:49】
【网友】您好。我在看到某海关对网友的一个回复,内容如下“网购物品寄件人为网店(如购物网站、网上商城、论坛代购网站、电子交易平台等),收发件人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为贸易属性,应按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要求缴纳关税、增值税等。”亦即是说如果我从国外的购物网站上买的个人用的化妆品,也得按货物来申报吗?【11:50】
【孙律师】您好。海关法将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货物具有贸易属性、物品不具有贸易属性,两都在适用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判断是否具有贸易属性应根据商品进境之后是用于销售、生产等经营性活动,而不是根据进境前商品的来源是通过买卖还是朋友馈赠。所以该海关的回复是值得商榷的。【11:51】
【网友】我在查看完税价格表时发现,很多物品的完税价格都是“另行确定”,怎么理解这个另行确定?是不是按购货发票上的价格?【11:52】
【孙律师】您好。《完税价格表》明完税价格为“另行确定”的物品,应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并不是按着购货发票上的价格。这种情况完税价格实际上是由海关调查获得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来确定。【11:53】
【网友】 您好。还是刚才那个问题,“另行确定”的物品,应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那么海关会公布这些物品的完税价格吗?是总署公布还是各个直属海关公布?【11:54】
【孙律师】您好。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海关是否会公布这些特定物品的完税价格,以及以什么级别、形式公布、甚至能否与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紧密联系,现在都还无法确定。有待总署的进一步明确。【11:55】
【网友】您好。听说海关新政对邮递入境奶粉更严格了,是这样的吗,我每次托朋友购头两罐奶粉,大约500多元,如要交税的话,我们就吃不起了。【11:57】
【孙律师】关于进境物品的限量,无论是邮递进境,还是携带进境,政策都没有变化。我们注意到有有不少网友多次提到邮递进境物品、旅客携带进境物品的限量及申报问题,建议大家参阅以下三个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11:59】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不能对所有的提问均给予回复,在此深表歉意。如还有何疑问,请在“海关百问”提交,或发送邮件至info@customslawyer.cn。谢谢各位!【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