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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进口实务和法律问题应对
    发布时间:2017-04-13 00:00:00  来源:  浏览:3408次

    当前,海关“国门利剑2017”打击走私行动持续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中国建设来之不易的成果,防止错案冤案。对固体废物进出口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的前提,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实务的深刻理解和掌握。为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结合实务经验和办案体会,整理了现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政策与实务相关内容,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一、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体系、政策和实务:掌握规定的实质,解决最现实的问题

    对固体废物涉罪的有效辩护,来源于对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实务的深刻理解和掌握,方能在繁杂的表象中找出行为的本质,准确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等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组织的证据、论证的逻辑作出有效的应对,提出不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不起诉或免于处罚的专业意见。

    (一)什么是固体废物。

    简单地说,指人造的丧失原有用途或虽然还有一定用途但已经被放弃的“东东”。

    严肃地用法律术语说,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二)为什么要允许进口固体废物。

    国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弥补国内原料性需求的重要来源。

    (三)国家管理进口固体废物的立法意图。

    在促进资源再利用的同时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消极影响。

    (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速写。

    1.谁在管。目前,我国固体废物进出口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部门是环保部;在进出境执法环节进行具体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是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同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按照自身的职责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2.规定有哪些。法律层面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其他配套规定主要是国家环保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各种规章、公告。其中最主要的配套规章是2011年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此外还有:

    1)在环保部方面,主要体现在其会同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目前最新的目录为201511日起执行的上述五部门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80号公告。

    2)在海关总署方面,主要是关于固体废物进境企业申报、海关监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对固体废物进境分类装运、申报规范等进行明确。

    3)在质检总局方面,主要是对进境固体废物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的具体规定。

    (五)固体废物进口实务速写。

    1.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级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2015年《固废法》修改前为“自动许可进口”)。

    1)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2)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监管证件代码为“P”。

    《固防法》2015年修改后,环保部等五部门2015年第69号联合公告明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不再需要凭证进口。

    2.进口须知。

    1一般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分类装运、规范申报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废五金、废塑料、废纸三类,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6)、《海关总署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21)

    2所需单证:除了一般货物进口需要的单证外,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3装运前检验:根据《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4)分类装运: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时实施分类装运管理。上述固体废物不得与其他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上述固体废物必须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简单装运前处理,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的上述固体废物的重量占该集装箱货物装载量2%及以下的,不视为混装。

    (5)禁止性规定:

    ①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特殊区域。海关特殊区域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以热能回收为目的的固体废物、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涉固体废物进口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

    (一)常见法律争议及救济渠道:使用最适当的方法解决最急迫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进口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被执法机关怀疑为固体废物,从而产生争议。相关从业者了解和明确相关争议的救济渠道,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尤显重要。

    1.海关质疑。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

    除了国家法律确定具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检验证书外,海关、质检、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及个人可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等3家鉴定机构对进口物品或拟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

    3.依法应对海关或检验检疫部门强制退运的要求。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在某些条件下,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退运进口固体废物。但该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层级的规定,也不能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取得救济。

    (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废物罪名:厘清各种可能罪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与进口废物相关的刑法罪名常见可能涉及的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经营罪。定罪不同,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量刑标准、量刑轻重也大有区别。这些罪名的构成,根据具体行为发生的环节,行为指向的货物性质,行为产生的结果等,都有较大的不同。

    例如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一,前者行为对象可以是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后者是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有走私行为就是构成犯罪,后者是结果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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