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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走私废物(废塑料)案发,如何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3-26 15:20:00  来源:  浏览:4225次

    作者提示:本文根据多个实际案例进行整理加工,还原了与进口废物刑事案件有关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供各方参考。文中除了律师名称,其他涉及人物为化名。

     

    人物:老王(废塑料行业从业者)

          小王(老王侄子)

         孙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关“蓝天”行动在继续

    小王:孙律师,昨晚有自称海关缉私局的人把我叔叔从家里带走了。今天早上看新闻才知道海关的“蓝天”行动打击“洋垃圾”走私收网,从各地带走了30多人,说都是走私固体废物。因为我叔是做废塑料加工的,我们估计他就是此事。我们怎么办?

    ——涉案怎么办?

    孙律师:莫急。首先,被缉私局带走并不代表他确实犯了罪。只是作为嫌疑人被采取措施。关键要有正确、及时、有效的应对。

    ——被谁带走?

    小王:可是,现在我们也不确定是不是缉私局的人。也不知道他被关在哪。

    孙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是否一定会通知家属?

    小王:我们没有收到通知书啊?

    孙律师:通知书一般是按照侦查机关掌握的地址邮寄,如犯罪嫌疑人口述等。如果没有收到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实践中,也经常有因为“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情况,或者因为地址、邮寄等原因未及时送达的情况。

    因此,家属也可以主动和办案机关联系,直接去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办案机关不会拒绝。

    ——怎么知道人在哪?

    小王:怎么知道是哪个海关的缉私局呢?

    孙律师:这种集中“收网”行动,办案机关都会提前准备好宣传通稿,根据行动的涉及面和影响力,一般次日就会在各主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互联网的主流新闻门户网站均会有及时收录和转载。这是掌握去向的最有效渠道。

    小王:那怎样知道亲属被关押的地方?

    孙律师:刑事拘留通知书上会载明所在的看守所。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通知书上未注明,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案机关询问。

    ——事情严重吗?

    小王:如果确定家属是被刑事拘留,是否就基本上确定是有犯罪嫌疑了?

    孙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一般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家属能做什么,怎么做?

    小王:遇到这种事,我们家属都很着急,可以由家属代表去与他见面,了解一下真实情况吗?

    孙律师:是的,一般而言,面对这种事情,特别是对于突然失去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而言,那种着急和无助的感觉,是可以理解的。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依法会见。

    家属在聘请律师前,可以到看守所去为当事人存钱,供其日常使用,方便其生活。目前很多地区看守所都开通了网上便民服务,为家属存钱等提供方便。开通微信服务的,公众号名称一般是“某某监管”,如“广州监管”、“深圳监管”等。

    ——做废塑料进口就是走私?

    小王:那我基本清楚了。想再问一下,废塑料是有很多用途的,不是洋垃圾呀。进口洋垃圾是犯法的,可是现在进口废塑料也变成走私违法行为了吗?

    孙律师:这个事情要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另外还要结合国家法律、政策性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说进口废塑料就是走私违法。

    小王:对呀,这是怎么回事呀?

    孙律师:当前,海关打击“洋垃圾”走私的“蓝天”专项行动持续进行。这对净化进出口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一定会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作为长期从事海关法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结合多年的走私案件专业辩护经验,切实也很关注在打击“洋垃圾”走私这个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打击过头,宁打勿漏的倾向,会不会造成一些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处理废物走私案件有什么诀窍?

    小王:洋垃圾走私和固体废物走私,还有一般的走私,应该是不同的吧?你们律师会怎样处理呢?

    孙律师:你说得很对,固体废物走私与一般走私行为,有其明显的特征。我简单和你说说涉及废物进出口的刑事案件会涉及到的两大方面。

    一、国家现行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熟练掌握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体系、政策和实务。

    对进口固体废物涉罪的有效辩护,来源于对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实务的深刻理解和掌握,方能在繁杂的表象中找出行为的本质,准确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等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组织的证据、论证的逻辑作出有效的应对。

    这个专业领域的相关规定,可以参阅我们整理的法规库之“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专题。目前该领域影响较大的政策更新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废物管理目录更新,2017年8月发布的最新目录,将一些原来限制进口的货物调整为禁止进口,体现了对进口废物管理力度越来越严的趋势;

    二是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标准更新,2017年12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取代了2006年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三是鉴别机构扩充,最新规定明确,全国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从原来的仅仅3家,扩展到19家。

    而代表了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和政策出台时间表的文件则具体体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

    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废物相关罪名:准确把握各种可能罪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与进口废物相关的刑法罪名可能涉及的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经营罪等。

    这些罪名的构成,根据具体行为发生的环节,行为指向的货物性质,行为产生的结果等,都有较大的不同。相应的,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量刑标准、量刑轻重也有区别。

    罪名及刑法法条

    涉及对象

    什么情况构成犯罪

    法定最高刑

    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

    1.走私禁止进口危险废物1吨以上或非危险废物5吨以上;

    2.走私限制进口废物20吨以上;

    3.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最高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无逃避海关监管;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

    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普通货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涉进口税款但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性管理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偷逃应缴税款10万(个人)或20万(单位)以上

    最高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境外固体废物

    无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最高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个人)或50万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万以上(个人)或10万以上(单位);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两年内因同种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王:谢谢孙律师。希望涉及到废物走私的当事人、家属,都能遇到你们这样真正专注海关进出口领域的律师。我们明天就过来商谈签委托合同事宜,再次感谢。


    (作者简介:封海滨律师。十八年海关工作经历,五年海关公职律师经历,前海关三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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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进口实务和法律问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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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要点

    走私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12月)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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