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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是火灾造成保税货物灭失,海关为什么作出不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1-03 22:15:00  来源:  浏览:5483次

     

    案例一,某电子厂设立了加工贸易手册,并以手册形式进口了保税料件电子元器件,其厂房是承租的。在一次业主委托的生产车间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因为不慎,违章操作导致工厂发生火灾,厂区内的保税元器件完全烧毁。海关对于该厂已灭失的保税货物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比照不可抗力,对灭失的保税货物电子无器件予以免税核销。

    案例二,某纺织厂以加工贸易手册形式进口了保税棉纱,生产制成品棉布、牛仔布。由于工厂用电线路老化,导致严重火灾,库存棉纱、棉布化为灰烬。海关对于该厂已灭失的保税货物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依法征税后予以核销。

     

    海关处理理由

    在上述两案例中,海关对于保税货物同是受火灾灭失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海关给出的理由是:

    关于案例一,海关认为,某电子厂对于保税货物具有保管义务,但是对于火灾的产生没有直接责任,对于火灾的产生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并且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参与灭火抢救,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因此,给予免税核销。

    关于案例二,海关认为,某纺织厂对于保税货物具有保管义务,对于其工厂线路老化,工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其事后积极参与灭火,但是其对于保税货物的灭失本来有能力有责任予以避免、而没有尽到积极预防的责任。因此,予以依法征税核销。

     

    律师点评

    一、受灾保税货物的法律属性:海关监管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以下简称《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因此,受灾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即便是在全部灭失的情况下,也要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二、海关对于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理原则

    根据《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在海关管理中,“受灾”的原因不仅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还指那些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按“受灾”的原因,海关按以下原则办理核销:

    (一)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综合上述规定,在保税货物受灾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海关处理总体原则可以列表如下:

    保税货物受灾全部灭失处理对比表

    灭失理由  海关处理原则

    不可抗力  免税核销

    不可抗力以外因素 计征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三、都因火灾(不可抗力以外因素)而导致保税货物全部灭失,为什么海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在受灾保税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因素而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海关处理的原则是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这是海关处理的原则。

    上述原则并不排斥特殊情况下海关根据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适当的灵活处理。而对于两样是火灾而导致的保税货物全部灭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区别责任程度,作出不同的处理属于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某电子厂对于保税货物具有保管并防止其灭失的义务,但是并非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火灾,火灾是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生产车间装修、因装修公司不慎而引起的,某电子厂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直接责任,对于火灾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并且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参与灭火抢救,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在这里,海关强调了某电子厂对保税货物尽到了责任,并且对火灾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海关对于某电子厂作出了“比照不可抗力,对灭失的保税货物电子无器件予以免税核销”的决定。海关的决定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而某纺织厂则不然,其水灾的发生原因是“用电线路老化”,这个原因本来通过自身健全的管理而可以预见也可以避免的。对于“用电线路老化”导引起的火灾,某纺织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它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然而“其对于保税货物的灭失本来有能力有责任予以避免、而没有尽到积极预防的责任。”因此,海关不给予免税核销,作出了依法征税后予以核销的决定。这同样也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的体现。

     

    四、企业坚持合法合规操作,尽到应尽责任,可以有效运用海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并非只要是不可抗力以外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海关都会征税核销。企业做好自己该的事,在专业海关法律服务的指引下,及时了解与熟悉海关对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规定,坚持依法合规操作,是企业发展壮大、有效抵御各种风险的正道。对于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因素(事件),均做到事先做好预防,事后积极有效应对,并且及时向海关报告受损情况,便可以争取有利的结果,避免不利后果。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2006年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专注于国际贸易与海关专业。执业18年来,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关税事务、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等。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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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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