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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办公厅  进一步明确商务部援外物资出口海关验放问题 [ 署办发〔2003〕40号]
    发布时间:2003-06-30 16:21:25  来源:  浏览:4462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  进一步明确商务部援外物资出口海关验放问题

    署办发〔200340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2002〕外经贸援发第560号,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援外司会同我署政法司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援外物资检验和口岸验放工作进行了检查。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口岸验放管理联合检查组工作纪要》,现将商务部援外物资出口海关验放环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出口的援外物资,《通知函》原则上不附清单,援外物资不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各口岸海关一律按《通知》规定凭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金额验放。

        二、援外物资出口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

        三、上述援外物资贸易方式为“援助物资”(贸易方式代码3511)。出口时,企业应持《通知函》正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一次出口完毕的援外物资,海关将《通知函》正本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随报关单留存。对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海关应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对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出口情况作出批注,在办结出口手续后,将《通知函》复印件随报关单留存,正本退还企业,以便其继续办理有关物资出口事宜。最后一批物资出口完毕时,《通知函》正本随最后一份报关单留存。

        四、对实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商务部在《通知函》上加注“本通知在办理援外物资口岸验放时可分批使用”字样。对未注明的,海关视为一次使用有效,并留存正本。

        五、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属《通知》规定的范围,海关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手续。

        六、对援外工程项目出口的自用生活物资不属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范围。个人携带出口的生活物资,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予以验放;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方式(9739)报关,海关凭《通知函》予以验放。

        七、总署不再向有关直属海关转发商务部签发的《通知函》。遇有问题,请有关海关与总署政法司联系解决。

        八、本通知仅限由商务部负责管理的援外项目。公安部、安全部、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中联部、全国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援外物资出口验放的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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