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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MP3播放器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3 13:01: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次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共8项。其中3项、第4项、第5项及第7项货物的申报品名均为MP3播放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19813100,申报数量分别为94台、29台、140台及162台申报总价分别为FOB65330日本元、FOB15225日本元、FOB105000日本元及FOB56700日本元。经查上述货物均为旧品实际数量分别为90台、29台、286台及236台实际总价分别为FOB27000日本元、FOB8700日本元、FOB85800日本元及FOB70800日本元。上述进口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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