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为牟取利益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自日本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共计15票,由陈学忠具体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及支付货款事宜,当事人支付“包干”费用。申报货物旧钢琴共计525台,旧钢琴凳共计289个,申报价格共计44954000日元,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上述15票货物实际价格共计84136000日元。2023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核定,当事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18124.48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7.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