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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第三次走私被追究刑责要将前两次税款计入总数吗?
    发布时间:2016-07-01 10:45:56  浏览:1270次

    问:您好。我朋友帮人从香港带货入关赚取带工费,最近被海关缉私局刑拘了,因为之前几个月已经有两次因为走私被行政处罚了。请问现在被抓,之前那两次的税额会不会加到逃税额总数一起判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系指未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您所述情况,前两次已经行政处罚,不应将前两次的偷逃税额计入偷逃税额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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