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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造成税收损失的骗取核销行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6-07-04 10:32:13  浏览:1325次

    问:我司为了节省运输费用,将一部分已经生产的加工贸易制成品用于反复一日游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我司作出这个决定之前,已经核算过,所交的税款与全部制成品运去一日游所交的税款是完全一样的,我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节省运费而非逃税。但是海关现在认为我司是骗取核销就是走私行为。请问海关的这种认定思路正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看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能仅看行为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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