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国外通过拍卖购得的珍贵文物,要带回国捐赠给国内的收藏机构,是否要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免税政策。